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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爱俊与被告王秀兰、曹辉、怀仁县桥乡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俊,王秀兰,曹辉,怀仁县桥乡小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088号原告:林爱俊,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曹辉,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怀仁县桥乡小学,住所地:怀仁县南七里寨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秀兰,系该校董事长。原告孙志英与被告王秀兰、曹辉、怀仁县桥乡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秀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公安局羁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先审理刑事案件后审理民事案件原则,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降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