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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京罗伊尔科贸有限公司申请苏州大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罗伊尔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大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特48号申请人:南京罗伊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2幢701室。法定代表人:潘晓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大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99号。法定代表人:顾倩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罗伊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尔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大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乘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罗伊尔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2016)苏仲裁字132号裁决书,并判令由大乘公司承担申请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罗伊尔公司与大乘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大乘公司向罗伊尔公司提供建筑材料做工程用,罗伊尔公司可采取赊账方式,在收货后45日内向大乘公司支付,赊账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协议签订后,罗伊尔公司合计接收货物200余万元,支付货款150余万元。之后,因大乘公司向罗伊尔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罗伊尔公司要求大乘公司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大乘公司与罗伊尔公司签订《南京银城千花溪苑项目整改记录》(以下简称“整改记录”)一份,承认其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一直未采取合理措施补救,故罗伊尔公司提出在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之前暂停支付剩余货款。2016年2月3日,大乘公司在未解决上述质量问题情况下,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二、罗伊尔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整改记录”,但是大乘公司刻意隐瞒“整改记录”原件,导致苏州仲裁委员会未认定该事实。此外,本案中,大乘公司总经理邱峰亲笔书写了工程维修量材料一份,该材料与“整改记录”都可以印证大乘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大乘公司在仲裁时均隐瞒了该证据,故大乘公司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三、苏州仲裁委员会(2016)苏仲裁字132号裁决(以下简称132号裁决)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罗伊尔公司在仲裁庭提供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但是仲裁庭未予审理。四、本案中,罗伊尔公司主张撤销132号仲裁裁决,不是产品质量纠纷,故罗伊尔公司对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承担举证责任。经审查查明:罗伊尔公司于仲裁庭提交有“整改记录”复印件及一份手写材料复印件。并于本案审理中提交了一份电子邮件截屏,用以证明大乘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将上述“整改记录”发送给了罗伊尔公司。“整改记录”复印件载明:1、大乘公司运抵现真石漆材料二批次共计12吨。2、2013年3月14日现场剩余真石漆材料90桶(2.259吨),实际用9.741吨。3、整改现场实际用量2.2kg/㎡。4、整改面积4432平方米(截止2013年3月14日)。5、余下90桶后期整改用于3#楼北立面、1#楼南立面。6、整改面积确认为5455㎡。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该材料盖有“苏州大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工程联系资料章(5)”印章。“手写材料”载明:7月份二次整改面积确认4#北立面楼梯间1716.39㎡,3#南立面1104.53㎡,合计2820.92㎡。陶氏实验室的结论是沉碱,该整改原因待确认,上述二次整改面积数经罗伊尔工程部、大乘技术指导确认;2013年3月第一次整改用……价值约5.5万元,涉及面积5455㎡;整改施工费用约万元,经罗伊尔工程部、大乘技术指导确认;2013年7月第二次整改施工费用约万元,涉及面积2820.92㎡,经罗伊尔工程部、大乘技术指导确认;因产品本身原因,生产厂家承担万元;因施工及现场管理原因,罗伊尔承担万元;经罗伊尔总经理、大乘总经理确认;上述事实确认后,罗伊尔已冻结之20万元于一周内付清;特此说明,双方确认执行。本院认为,罗伊尔公司认为大乘公司隐瞒“整改记录”及“手写材料”的原件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且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故申请撤销132号仲裁裁决,罗伊尔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大乘公司是否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首先,罗伊尔公司希望通过“整改记录”及“手写材料”证明大乘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构成其存在阻却大乘公司付款请求的事由。因罗伊尔公司系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其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其提交的两份证据均系复印件,在大乘公司未能认可的情况下,罗伊尔公司亦未在仲裁庭审理时提交其他证据印证上述复印件的真实性,故罗伊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罗伊尔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或徇私舞弊行为,故其相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罗伊尔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南京罗伊尔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