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江��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李炯,项丽燕,詹茂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089号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叶书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扬子路。法定代表人李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炯,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项丽燕,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詹茂斌,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李炯、项丽燕、詹茂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6日在收到本院限期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