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羽与被执行人罗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羽,罗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邓羽,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孝忠,男,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羽与被执行人罗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羽以和被执行人罗孝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不再强制执行罗孝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