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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羽与被执行人罗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羽,罗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邓羽,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孝忠,男,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羽与被执行人罗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羽以和被执行人罗孝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不再强制执行罗孝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