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俊梅与徐勇、施俊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梅,徐勇,施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545号之一申请人赵俊梅,身份证号:532526xxxxxxxx1429。被执行人徐勇,身份证号:530122xxxxxxxx2612。被执行人施俊芳,身份证号:530122xxxxxxxx2663。申请执行人赵俊梅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46790元,因该案尚有200000元未到期,不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