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粟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08号被执行人粟柱,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粟柱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粟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