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0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慧达驿站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慧达驿站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0008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宏城新泰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慧达驿站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土山一弄2号1018室。法定代表人:楼永坚。被告:浙江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慧达驿站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巫 霁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