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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大春、肖丽芬等与邓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春,肖丽芬,邓小红,陈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陈大春,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会昌县地税局干部,住会昌县。原告:肖丽芬,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系原告陈大春之妻。被告:邓小红(又名邓晓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现外出不落不明。被告:陈德全,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会昌县地税局干部,住会昌县,现在南昌豫章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春、肖丽芬与被告邓小红、陈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春、肖丽芬以其借款在(2015)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为应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德全的犯罪所得部分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春、肖丽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云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董淑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