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文航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529号原告:陈文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扬,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文航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郎素琴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文航承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