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林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57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雷州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遂溪县。被告:林某,女,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遂溪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遂溪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起至付某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1日,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以日常及副食品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万元和2万元,三被告给原告立写了借据且均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指模,约定月利率为4%,没有约定还本付息期限。借款后,三被告只付息至2016年10月21日,原告向三被告多次追讨本息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均缺席不作答辩。原告陈某某对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的证据有:1、原告及三位被告的《身份证》;2、“借据”。上述两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同时在卷佐证。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本院审理认为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1日,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共同向原告陈某某借了两笔借款,分别是2万元和5万元,且于同日给原告陈某某立写了两份“借据”,三位被告均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三被告给原告立下两份“借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事实有原告陈某某提交的两份“借据”予以佐证。三位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至2016年10月22日,但三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起诉后,三被告又偿还了600元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于2015年11月21日分别向原告陈某某2万元和5万元,有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亲笔签名且按手印的借据为证。故该借款事实某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所借原告陈某某的2万元和5万元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请求被告还本并支付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陈��某请求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还某借款本息,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计至还某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偿还的600元利息从中冲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刘某某、林某、刘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霏霏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付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某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