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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嵘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嵘,李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陈嵘,女,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远清,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陈嵘与李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嵘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八百一十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八百一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的标准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425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远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嵘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远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