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海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74号罪犯王海阳,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尤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王海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安心改造。遵守法律法规,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1228分,表扬2次。罪犯王海阳的妻子与执行机关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漳平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刑期已执行一年十一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表、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和帮教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王海阳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