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雪松与康爱祥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雪松,康爱祥,温根柱,魏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140号申请人:董雪松。被申请人:康爱祥。被申请人:温根柱。被申请人:魏福云。申请人董雪松于2017年5月22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爱祥、温根柱、魏福云名下银行存款432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康爱祥、温根柱、魏福云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以潘彩梅名下车牌号为甘JH44**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雪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爱祥、温根柱、魏福云名下银行存款432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康爱祥、温根柱、魏福云名下价值432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2680元,由申请人董雪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