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吴庄村。法定代表人:闫海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春玲,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主要是:1、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上诉人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程序违法。2、合同明确写明崔泽华垫付定金50000元,因此上诉人共计付定金62000元。3、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安装加热器的合同义务,上诉人无奈自行安装加热器130片,因此,上诉人有权拒付货款并应由被上诉人赔偿瓜果蔬菜被冻坏的损失。被上诉人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写明我方业务员崔泽华垫付定金50000元,属于其销售提成款,实际我方只收到上诉人定金1万元。因上诉人电源电路负荷不能达到安装要求,我方才未能予以安装加热器,如果上诉人电源电路负荷达到安装要求,我方现在仍可以履行安装义务。如上诉人不同意安装,上诉人可以将未开封安装的390片加热器退货。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自2016年3月1日至还清本息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邯郸碧云湾公司向原告河北暖贝尔公司购买620台18**瓦碳纤维加热器,共计货款310000元。被告邯郸碧云湾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暖贝尔公司订金1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河北暖贝尔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交货,供方负责安装,需方安排人员配合。货款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质押金扣总货款的5%(15500元)于二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北暖贝尔公司已经将620台碳纤维加热器送至被告邯郸碧云湾公司处并安装,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6年8月19日原告方工作人员毕正贵至被告处索要货款,被告认为原告送来的暖气片没有全部安装,未能起到保暖作用,造成其大棚的瓜果蔬菜被冻坏,故未予支付货款。一审认为,被告邯郸碧云湾公司向原告河北暖贝尔公司购买碳纤维加热器,原告河北暖贝尔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安装,但被告邯郸碧云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河北暖贝尔公司要求被告邯郸碧云湾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质押金15500元,该款未到履行期限,故应在原告请求的货款总额中予以相应扣减。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于2016年3月1日付清应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碳纤维加热器款284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4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一、经本院核实,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邮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材料,上诉人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业务员崔泽华为其垫付定金50000元,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能予以确认,其与崔泽华之间的关系理应另行解决;三、上诉人电源电路负荷不能达到安装要求,被上诉人未能安装加热器的理由充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未安装加热器的违约责任的理据不足,其主张由被上诉人赔偿瓜果蔬菜被冻坏的损失,也未提交损失的具体证据,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邯郸市碧云湾农业观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刚审判员 于 东审判员 王荣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