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越西县环保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西县环保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85号原告: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越西县环保局。原告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越西县环保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轩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