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李书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李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与锦绣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U421288。法定代表人王献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兵,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书哲,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交通管理410426-1000647102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李书哲作出的处罚:1、罚款100元,2、加处罚款100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自��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