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明利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涛,陈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A塔楼21-1号至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7283B。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NAGAHARAAKIHIRO),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涛,男,土家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被执行人陈明利,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涛、陈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涛、陈明利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159259元本金,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的案件受理费3634元由被执行人张涛、陈明利承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明利、张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张涛、陈明利名下有渝HBXX**和渝HKXX**车辆,但车辆无法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