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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龚从珍与樊友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从珍,樊友若,上海翔旺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312号原告:龚从珍,女,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友若,男,193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翔旺农机专业合作社,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旺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从珍与被告樊友若、上海翔旺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并催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强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轶书 记 员 袁文钦审 判 员 王强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文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