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付立与深圳市南山区昌运商店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立,深圳市南山区昌运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5197号申请执行人:王付立,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昌运商店,申请执行人王付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昌运商店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昌运商店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XX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6)粤03民终11747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23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民终117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