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榆林市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法定代表人:肖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榆林市米脂县。法定代表人:王瑜,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止)、以及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3350元。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委托代理人李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