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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光贵与王君利、常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贵,王君利,常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贵,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君利,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常红霞(系被告王君利妻子),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贵与被执行人王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光贵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林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