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纪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纪,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677号原告:田纪。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仁毅。被告: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玲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窦磊,男。原告田纪与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