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纪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纪,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677号原告:田纪。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仁毅。被告: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玲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窦磊,男。原告田纪与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