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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王世炎、鄢小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炎,鄢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3刑初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炎,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南区,现住武汉市汉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鄢小平,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南区,现住武汉市汉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南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炎犯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鄢小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永安、检察人员樊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炎、鄢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18时许,买毒人张某向被告人王世炎电话约购毒品,被告人王世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鄢小平(王世炎之妻),并安排其与张某交易。被告人鄢小平在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康泰路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麻果4颗及冰毒1管。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鄢小平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上述毒品及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4颗麻果净重0.38克,冰毒净重0.08克,共计净重0.46克。随即公安民警持搜查证前往被告人王世炎、鄢小平共同居住的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46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民警在执行搜查任务时,被告人王世炎拒不配合,并持刀威胁,公安民警予以制止,被告人王世炎在反抗过程中,造成民警龚力手部及辅警熊某颈部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世炎、鄢小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熊某、王某1、鄢某,4、王某2的证言;录音及视频资料;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照片、涉案毒资、毒品照片、涉案菜刀照片、现场人员受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搜查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炎、鄢小平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世炎以暴力威胁、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世炎、鄢小平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鄢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中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