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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李光社、李光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社,李光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社,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光钱,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李光社与李光钱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昊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