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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广秋与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赵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秋,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赵米海,赵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475号原告:徐广秋(曾用名徐光秋),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商集村。被告:赵米海(曾用名赵维海),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赵绪忠,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徐广秋诉被告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赵米海、赵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徐广秋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开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