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广秋与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赵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秋,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赵米海,赵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475号原告:徐广秋(曾用名徐光秋),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商集村。被告:赵米海(曾用名赵维海),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赵绪忠,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徐广秋诉被告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村民委员会、赵米海、赵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徐广秋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开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