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戴松继、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戴松继,陈爱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6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号。负责人:徐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威,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松继,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住象山县。被告:陈爱琴,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被告戴松继、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