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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朱家凤、朱恩敏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朱家凤,朱恩敏,陈某1,陈某2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9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被告:朱家凤。被告:朱恩敏。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朱家凤、朱恩敏、陈某1、陈某2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该公告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康   祥代理审判员 金鑫人民陪审员沈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