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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广仁与郭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仁,郭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33号原告:李广仁,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秀娟,女,5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广仁与被告郭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秀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仁撤回对被告郭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李广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