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广仁与郭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仁,郭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33号原告:李广仁,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秀娟,女,5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广仁与被告郭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秀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仁撤回对被告郭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李广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