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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寅、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寅,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拓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伟波,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异58号案外人:吴赛嶷,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15号。法定代表人: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桂荣,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寅,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羁押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被执行人: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奥纳路79号第一层12、13部位。法定代表人:臧永昌,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拓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户部街333号3019室。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董事长。被执行人:邓伟波,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张玲玲,女,汉族,1985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在本院执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徐寅、南京拓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伟波、张玲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苏0104执22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寅名下位于上海市利津路385弄41号401室房屋。案外人吴赛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召开听证会,异议人吴赛嶷在收到本院听证通知后,本人未出庭参加听证会,亦未向法庭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理其参加听证会。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主张人、听证申请人或异议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取消听证,并视为其撤回申请或异议。现本案异议人吴赛嶷在收到本院听证通知后,本人不参加且未合法授权他人参加听证会的行为,依法应视为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视为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江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人民陪审员  阙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