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384号原告: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贵。委托代理人:巨珍妮。被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超。委托代理人:李夫光。委托代理人:马丽。长春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长春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