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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陶玉举、宫美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举,宫美群,陶玉举,宫美群,陶玉举,宫美群,陶玉举,宫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陶玉举,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执行人宫美群,女,汉族,1976年9月9日生,大专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陶玉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6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5999.52元,执行费为1640元,合计117639.5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于2017年3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宫美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宫美群在威宁县人民医院有月工资8000余元收入,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宫美群在威宁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11763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