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平和、刘树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和,刘树吉,董富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和,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树吉,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富臣,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和与被执行人刘树吉、董富臣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