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思泽宾、林崇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泽宾,林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思泽宾。被执行人林崇星。思泽宾与林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23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崇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思泽宾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2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崇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崇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思泽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崇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思泽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