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温福达、王玉珍与金永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福达,王玉珍,金永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民初124号原告:温福达,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王玉珍,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金永弼,男,1932年10月26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不知去向。原告温福达、王玉珍与被告金永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福达、王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福达、王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金永弼协助二原告办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委、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穆字第6290号,产籍号为38-70-2412);2.要求被告金永弼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温福达与原告王玉珍系夫妻关系。原告温福达与被告金永弼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金永弼将其所有的穆字第6290号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委的65.65平方米房屋(产籍号为38-70-2412)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日签订了书页的协议书,原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就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17000元。此后,被告向二原告交付了房屋,二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中,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金永弼未作答辩。原告温福达、王玉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998年11月2日原告温福达与被告金永弼签订的协议书、穆字第6290号(产籍号为38-70-2412)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1月8日穆棱市和平社区出具的证明、户口等书面证据,并提供了证人崔某某、王某某出庭证明签订协议书及交付购房款,并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的事实,因被告金永弼未到庭质证,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温福达、王玉珍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温福达与原告王玉珍系夫妻关系。原告温福达与被告金永弼于1998年11月2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金永弼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穆字第6290号座落于和平委建筑面积为65.65平方米的房屋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温福达,原告温福达当天向被告金永弼交付购房款17000元。购买房屋后,二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被告金永弼无法联系。本院认为,被告金永弼于1998年11月2日与原告温福达签订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处分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并实际收取购房款,原告也实际居住占有该房屋多年,可视为合同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原告温福达与被告金永弼于1998年11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被告金永弼应当依据与原告温福达所签订协议书,履行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永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温福达、王玉珍办理登记在其名下的穆字第6290号座落于和平委建筑面积为65.65平方米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告金永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孔繁强审判员 吴军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