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刘千华,郭典英,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刘千华,郭典英,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6号。被执行人:刘千华,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广化寺江汉大道。被执行人:郭典英,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广化寺江汉大道。被执行人:章帅,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设街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千华,郭典英,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财保2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