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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八通家用电器维修部与陆建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八通家用电器维修部,陆建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961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八通家用电器维修部,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大街五巷三座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L01918270L。经营者:朱新和,男,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陆建章,男,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八通家用电器维修部与被告陆建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朱新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建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维修费5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空调、电器维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是从事教育培训、饮食连锁的工商户。在2014年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给被告的店铺维修及安装空调,费用共计5150元。被告在原告开出的收据上签名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费用。原告多次追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陆建章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收据,是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视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陆建章欠原告维修费5150元,有被告签名确认,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请求被告陆建章清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建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建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八通家用电器维修部5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陆建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