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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久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久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311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昌,系新立支行行长。被告:王久文,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新立镇三岗村*组。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久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