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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伍玉忠与宋杰、肖诗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玉忠,宋杰,肖诗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玉忠,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诚,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杰,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诗丹,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伍玉忠因与被上诉人宋杰、肖诗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3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殷源源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