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张东路****号*****栋。诉讼代表人:王祥才,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乐红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宇,该公司董事长。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8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执行款2978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84元、实际执行费4368.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雍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