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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杨柱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杨柱显,邵美清,肖正才,方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4412-9。负责人:张同福,主任。被执行人:杨柱显,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邵美清,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肖正才,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方乃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杨柱���、邵美清、肖正才、方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商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