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方敏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812号罪犯方敏建,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以罪犯方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渝北法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敏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1日、2015年7月9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2021年3月1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方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毒品再犯及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据此,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敏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