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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011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郭某,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毛克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