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白荣杰抢劫、抢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156号罪犯白荣杰,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内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白荣杰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其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荣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白荣杰于2010年5月份,被告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邓州市、唐河县作案二起,抢劫现金、手机总价值15541元。2010年5月12日,被告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内乡县城农业银行广场,趁人不备,抢夺马某装有现金25万元的手提袋,逃离现场。2010年3月间,被告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南阳市、西峡县城等地作案9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总价值68600元。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白荣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荣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