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友清、肖凯、肖春霞、肖麒麟与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村樟木塘村民小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关于曹友清、肖凯、肖春霞、肖麒麟与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村樟木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石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应尽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审判长 董晓军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