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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祝凯燕,胡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号东方大厦。法定代表人:鲍巍,主任。被执行人: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清河北路新沙工业南区12号。被执行人: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大杨工业园14号。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住所地济南市黄岗集团一区*****#。被执行人:祝凯燕,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胡桂勇,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济南前景印刷有限公司、济南凯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祝凯燕、胡桂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