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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广州旅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广州旅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周立波,陈硕,广州泰来投资合伙企业,广州弘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中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42号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3层357房间。法定代表人:马洪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广州旅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3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周立波。被申请人:周立波,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陈硕,女,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广州泰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号****房。主要负责人:周立波。被申请人:广州弘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3号1306房。法定代表人:周立波。被申请人:广东中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1125房。法定代表人:赵伟斌。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旅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旅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周立波、陈硕、广州泰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弘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中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旅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周立波、陈硕、广州泰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弘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中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