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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欣建与宋桂荣、宋桂芝、宋桂梅、宋桂花、宋桂敏、宋桂娟、宋桂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欣建,宋桂荣,宋桂芝,宋桂梅,宋桂花,宋桂敏,宋桂娟,宋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宋欣建,男,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桂荣,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桂芝,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桂梅,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桂花,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桂敏,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桂娟,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桂琴,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的宋欣建与宋桂荣、宋桂芝、宋桂梅、宋桂花、宋桂敏、宋桂娟、宋桂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解除了对宋欣建在集安市房屋征收中心的房屋补偿款30万元的冻结,七被执行人自动将上诉费3800元交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