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卜庆民、季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庆民,季红卫,袁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庆民,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红卫,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伦海,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珍,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卜庆民、季红卫因与被上诉人袁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庆民、季红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卜庆民、季红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上诉人卜庆民、季红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王林林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