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金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金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24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法定代表人:王晶武。委托代理人:雷秉华、洪茜,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金照,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羊方凹中铁建昆明机械厂384号,身份证号码:210204197704294295。本院在案执行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王金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13012.29元,未受偿113012.29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