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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中春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中。法定代表人:翟惠敏,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春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71号5198号。法定代表人:雷妙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春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7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春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春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